植物品種權(plant variety right,PVR)也稱為植物育種家權(plant breeder's right,PBR)
要申請品種權保護,需要具備五個條件,即新穎性,可區別性,一致性,穩定性與適當品種名稱.
其中可區別性,一致性,穩定性即是成為法定的品種DUS三要件.
可區別性(distinctness)是指一品種可用一個以上之性狀,和申請日之前已於國內外流通,或已取得新品種權之品種加以區別,且該性狀可加以辨認和敘述.
例如水稻就有葉片顏色,抽穗期早晚,莖長度,柱頭顏色,每株穗數,榖粒千粒重等約70個特性,每個特性又再分2到9個等級,因此其組合相當多,只有每個特性皆為相同等級,才視為無法區別.
一致性(uniformity)是指除可預期之自然變異外,個體間每個特性都相同.
例如在審查時,若為自交作物,所提供的材料在36-82株時,若異形態者不超過2株,或者83-137株間不超過3株,就算具備一致性.
若為常異交作物則可允許兩倍的異株.
穩定性(stability)是指一品種在指定之繁殖方法下經重複繁殖,或一特定繁殖週期後,其主要性狀能維持不變,即下一代與上一代的每個特性都相同.
指定之繁殖方法是指種子繁殖或無性繁殖,經特定繁殖週期如雜交一代品種的第一代.
新穎性是指在申請日之前,經新品種申請人自行或同意推廣其種苗或收穫材料,在本國境內未超過1年,在國外,木本或多年生藤木植物未超過6年,其他物種未超過4年.
所以如此訂定是為了讓育種者有一定期間的上市試賣,測試期市場接受程度後再考慮是否提出申請.
文章標籤
全站熱搜
留言列表